一般注销程序,一是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
需提供以下材料: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
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
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
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二是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的,
需额外提供以下材料:
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一般而言首先要提供注销登记时所附的清算报告(工商局存档的),应无明确商标处分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鉴于清算报告通常会说明全部债权债务已经处分完毕,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该商标权,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的转让: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入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简易注销程序。
除公司主体简易注销证明外,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
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
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破产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了商标的,方可在注销后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裁定;
继受人与破产管理人签订的有关转让商标协议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及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定。
如属于破产清算过程中遗漏了商标的,应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置,并由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来办理转让。
注销的公司需要准备
注销证明,
股东名单及身份证,
全体股东签字确认未在清算处置过该商标并愿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文件。
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网上提交选择商标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