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2月4日,我国申报的“春节——中国人庆祝传统新年的社会实践”在巴拉圭亚松森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9届常会上通过评审,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春节是中国民间最隆重且富有特色的传统节日之一,是辞旧迎新、万家团圆、欢乐祥和的喜庆日子。还有一个多月,乙巳蛇年春节就要到了
非遗项目包含的丰富多彩的符号构成了一个商业符号的宝库,那么“非遗”名称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权保护?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遗”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非遗”与商标注册本身并不冲突,符合《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非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那么“非遗”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也就和普通商标申请注册相同,主要审查有三点:
第一,是否有在先权利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而予以驳回
为降低该风险,故非遗”名称在申请商标注册前,理应对在先权利商标进行检索,根据在先权利商标状态,采取“撤三”、“无效宣告”、“异议”等措施对在先权利障碍清除,这和普通商标一样的性质。
第二,是否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缺乏显著性”是最可能存在的风险,原因有两点:
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公有领域的,也有私有领域的,如果流程公有领域,那该名称已约定俗成并被广泛使用,很大程度已成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使用在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相关服务内容的介绍,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加以识别,因此,不具有商标注册所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
当然了,缺乏显著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说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可继续使用该标志。
第三,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或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情形,有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八)项规定
“非遗”名称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或者还欺骗误认的情形,也是影响其注册成功的重要因素。
例如:在“毕摩音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毕摩音乐”是美姑县国家级非遗项目,申请人对“毕摩音乐”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而提出复审,但“毕摩音乐”中的“毕摩”为彝语音译,是一种专门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师。
将其作为注册商标,将有损彝族人民的宗教情感和信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而商标则是企业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具备注册商标的条件,但如果经过商业开发后具有了独特的特征,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段,而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下去,保持文化的多样性。